導讀:賣煙、賣水光針,甚至有人在朋友圈售賣“害羞羞”的產品,價格參差不齊,質量不一定有保障,微商的行為如何規范?由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中國電子商會微商專委會、中國公司
發表日期:2020-07-04
文章編輯:興田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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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煙、賣水光針,甚至有人在朋友圈售賣“害羞羞”的產品,價格參差不齊,質量不一定有保障,微商的行為如何規范?由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中國電子商會微商專委會、中國公司法務研究院等組織聯合起草的《微商行業規范(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范》)擬于今年4月30日前正式發布。有云南律師認為,這份《規范》很有針對性,但由于缺乏監管、執行的主體,仍亟待上升到法律或政策法規的高度。
《規范》提出,微商服務者應向所在互聯網第三方平臺填寫完整準確的個人或企業信息。微商服務者為企業或經濟組織還有個人的,都應該向互聯網第三方平臺提供:名稱、聯系方式、銀行賬號等信息;而且,微商服務者真實身份認證信息一經提交,不得擅自更改相關已認證信息。這就為后期維權提供依據。微商的行規也必須慢慢的完善.
而且,要求經營者妥善保存微商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商業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第三方平臺內微商經營者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平臺的登記注銷之日起不少于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不少于兩年。這個對微商行規的完善很有必要的.
禁售商品包括“活體葫蘆娃”等
在淘寶上輸入“葫蘆娃”這樣的商品,你會發現有不少奇葩的商家在賣。而更奇葩的是,有的買家買了葫蘆娃中的隱身娃,收到的貨品是一個空箱子。
《規范》列入了12類禁止銷售的商品,包括:仿真槍、軍警用品、危險武器類;易燃易爆,有毒化學品、毒品類;反動等破壞性信息類;色情低俗、催情用品類;涉及人身安全、隱私類;藥品、醫療器械類;非法服務、票證類;動植物、動植物器官及動物捕殺工具類;涉及盜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軟件、工具或設備類;未經允許違反國家行政法規或不適合交易的商品;虛擬類和其他類。
12大類中具體包含的商品,相信大家都看過,比如翻墻軟件及vpn代理服務;注射類美白針劑、溶脂針劑、填充針劑、瘦身針劑等用于人體注射的美容針劑類商品;煙草專賣品;還有實際不存在類商品,例如前述的“活體葫蘆娃”。
權益保護
微商承擔有關瑕疵舉證
無理由7天退換貨規定出臺以來,不少網絡平臺都推出了“閃電退”業務。《規范》也提出,鼓勵微商組織建立健全先行賠付制度,鼓勵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
與此同時,微商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微商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規范》提出微商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若4月30日的正式文件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表述正式施行,這將意味著隨意發布廣告的行為不被《規范》所允許。
消費者發現微商違法或違約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微商及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微商及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
開店幾乎零成本監管難以滲透聯合起草《規范》的單位專門說明,微商通過2015年和2016年的爆發式增長,已經發展成為擁有3000多萬經營者的龐大經營體。而在云南,暫無官方數據能夠直接描述這一群體的具體數量。隨著微信等社交軟件的風靡,電子商務互聯網平臺已經不僅僅局限在阿里巴巴、京東等大網站。在記者的采訪中了解到,不少人把微信視作具備商業+社交雙重功能的網絡平臺。
現在,很多知名大企業都開設了微信公眾平臺,并實現了微信銷售的功能,幾大通信運營商也開通微信繳費業務,在聯系朋友的同時,“商業”功能的完善可見一斑。“朋友圈第五條廣告也是明碼標價,經常有各大商家在宣傳。”市民小李表示,個人發的各種商品廣告更是見怪不怪了。
但是正因為發布在這個具備社交功能的“商業”平臺上,又具備相對的封閉性,因此監管難以滲透,這也是讓眾多消費者望而卻步的地方。
開店門檻低,幾乎零成本就能做老板,或許是大家對微商共同的印象,也是很多微商從業者都承認的。“我剛生完孩子無法上班,補貼收入的辦法就是在微信上開店。”張女士坦言,如果要做微商,更傾向于朋友圈多過淘寶,“淘寶還要進行店內‘裝修’,各種p圖拍照,根本沒時間。而微信就簡單得多。”另外,她也表示,朋友圈大多是賣給熟人。
律師說法
只是微商行業規范執行恐有難度
“細看下來,幾家聯合單位起草的征求意見稿很有針對性,但是恐怕難有人照此執行。”云南天外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宋健對《規范》細則點贊,卻對預期效果不持正面態度。
他認為,這只是一個行業規范,全文沒有“法律責任”的表述,也沒有明確執行部門,更缺乏執法部門的規定,這個《規范》的條款更多是倡導性的,而不具有約束性。“由于微商的門檻很低,想在淘寶或者朋友圈‘開店’,幾乎是有手機就可以辦到,因此才會出現很多魚龍混雜的局面。”宋健表示,對于沒有準入制度的行業來說,行業規范的約束力微乎其微。
因此,他建議,立法機關應該多聽取相關研究機構的意見,吸納行業規范的思想,盡快能從國家立法的層面,出臺正式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建立管理機制、明確執行部門、執法部門,讓行業規范變成“法律”,真正起到約束和規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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